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EU ETS)實施迄今已超過十三年,相關制度與規範多趨成熟與完善;然而,自2018年1月3日起,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權將正式被視作金融工具而一併被納入歐盟金融監理規範之列。對此,本文將先自修法歷程的角度,就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權之發展進程進行介紹,再針對此次金融監理面的大型修正作出細部分析,希冀能藉此提供一個更加全面的視野來思考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下所可能面臨的挑戰。
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權之法律定性究屬何種財產權,就財產法觀點迄今尚無定論,惟因應金融監理需要,該排放權已定性為金融工具。我國經營歐洲市場之企業,亦面臨歐盟溫室氣體排放權所生之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蓋系爭排放權通常對應特定環保負債準備而有避險性質,是否適用避險會計遂有爭議;在我國境內交易排放權,由於排放權之財產權定性未明,是否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即有疑問,我國主管機關應有所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