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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就源扣繳稅款之溢繳返還──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92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並列篇名
The Refund of Overpaid Tax in the Withholding at Source Tax: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292 in 2015
作者 柯格鐘 (Ke-Chung Ko)、葉子寧
中文摘要

本文擬透過最高行政法院104年第292號判決探討境外公司作為我國納稅義務人若發生溢扣繳稅款而受侵害時,應如何主張其溢繳返還請求權。按稅捐稽徵法§28為我國溢繳返還請求權之依據,然而其第I、II項以「可歸責性」區分並不妥適,且與其公法上不當得利本質相互背離。本文由扣繳義務之性質出發,就稅捐稽徵法§28I、II之區分標準進行論述,並說明納稅人發生溢扣繳稅款時應適用之規範;對溢繳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時效制度予以檢討,期能作為後續法規範修正及適用之參考。

起訖頁 104-114
關鍵詞 公法上不當得利、扣繳義務、消滅時效、溢繳返還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812 (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812001201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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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我國租稅協定國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有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先由給付者扣繳所得稅,嗣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者,請求退還原扣繳稅款,請求權基礎究為稅捐稽徵法§28規定? 或租稅協定及其相關子法規? 關此,目前徵納雙方見解歧異,法院判決甚少,現偏向稽徵機關主張,認為租稅協定為請求權基礎。本文提供學理主張供納稅義務人參考,認為此等案例屬無核課處分之情形,宜適用稅捐稽徵法§28I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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