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與其說是資產,毋寧更像是一種似有若無的紙面富貴,所謂超額利潤在商譽入帳當時仍是併購方主觀的美好預期。另一方面,與之相對應的高溢價支出卻是真金白銀。商譽價值的正當性體現於併購交易事後的綜效實現,合理區分紙面上預期的商譽及產生綜效實現的真正商譽,有助於避免高估商譽價值,使商譽價值在稅法上更能獲得恰如其分的肯定。
商譽,乃企業併購之超額成本。其於稅法上之問題,在商業性評價,如何轉化為稅法上規範性評價。商譽支出得在稅法認列為成本費用原因在於合理的商譽將在未來帶給企業超額利潤而具有資產屬性,從而予以相對應認列商譽支出,符合關聯性法則及量能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