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通常可作為決定調薪、升遷、獎懲、調動,甚至是維持僱用等各種勞動條件的前提。不過,由於考績評定標準可能較為抽象而難免有一定之裁量餘地,是以在勞資間對於績效考核之過程或結果常生爭議。因此,本文乃歸納我國之判決,以使讀者了解相關的爭點與法院的處理方式。
員工績效考核措施,將決定員工薪資、升遷及去留,屬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依契約有績效考核之人事權,員工則依契約得請求非恣意之受考核權。隨著勞動權利意識之發展,員工績效考核措施本身及其結果,逐漸成為勞資雙方爭訟之焦點。依本文分析,績效考核措施之合法性與妥當性,亦即系爭措施本身及結果依社會通念評價是否屬於「非恣意」,將成為法院關注焦點。企業宜參酌法院評價標準,重新調整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