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從早年雇主恩賜打賞之單方行為,轉變為今日具勞資薪資約定內容之權利屬性。法院判斷勞資雙方年終獎金之權利義務,將依年終獎金是否已依僱傭契約成為一項完整請求權而定,即年終獎金依公司規章或僱傭契約是否可得確定發放,是否可得確定數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