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自籌設到完成時間極長,變數亦多,為避免企業併購過程中,產生內線交易之弊端,重大消息揭露十分重要。本案於2015年底判決確定後,再度引起企業界之強烈反彈,引發內線交易紅線不明之爭論。而我國證券交易法於2010年修正第157條之1,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尤其「消息明確」之證明,判決已存有爭議,修正實施後,參諸行政機關相關辦法,對於何謂消息,仍然抽象不具體,判決仍有不同認定標準。本文從最高法院歷來相關判決整理,參考美國、歐盟相關法制,認為重大消息之認定,應以特定交易之進行,是否已足以對投資人之決定產生重大影響,做為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