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所引發之經濟糾紛中,往往存在多種法律關係的糾葛。而其中由經濟犯罪和合同糾紛相互牽涉而形成的民刑交叉案件,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面臨來自於民刑程序協調和實體責任確定兩方面的諸多難題。透過對於涉違法發放貸款罪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文書之實證研究可以發現,由於相關立法的缺失、模糊,以及法官對於相關法律規範的理解和適用上的較大分歧,導致了實踐中訴訟模式選擇混亂、合同糾紛裁判標準不一等問題,因此,應該在法秩序統一性的視野下,構建協調一致的民刑交叉案件訴訟模式預審程序,明確涉犯罪合同糾紛處理的統一處理原則和處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