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援引實質課稅原則成功主張者,原本僅多見於多為稅捐稽徵機關,用以說明納稅義務人雖形式法律關係不該當稅捐構成要件,然其實質上享有經濟利益即該當課稅要件。近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亦將之納入,進而於稅捐稽徵法修正時亦成為明文之稅捐稽徵法適用原則。然而,納稅義務人是否亦得反面援引,以實質上無取得利益為由主張不應課稅?本件判決即為很好之範例。
實質課稅原則,乃稅捐法上重要之原則,該原則會對個人財產之規劃產生影響。例如,納稅人若將資金轉入人壽保險,依照實質課稅原則的規範,在何種狀況之下,所領到的理賠金則是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