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可延伸閱讀台灣所得稅法第4條第11項(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第4條第21項(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報酬」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及第25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