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函令形式上為輔佐第一線稽徵人員適用稅法之行政規則,然按稽徵、裁判實務運作,容神似「職權命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針對稅務函令給予特別規範,一方面確定其不得逾越解釋法令之範圍,另一方面進一步要求公開且定期檢視。然現公布仍有效之稅務函令高達9,000則,其中無數徒有公權力外觀,從今日標準,實際上卻是過時脫節、違法侵權,當財政部、行政法院抱持消極審查態度,加劇納稅人權益侵害。對此本文建議,除了貫徹系統性並優先檢視陳舊的稅務函令之外,善用民間財稅法律實務、學術人才,例如律師、會計師公會,主動檢視才可快速、有效地讓海量的稅務函令馴服在稅捐法治原則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