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範依規範目的可分成財政目的、社會目的與簡化目的等三類法律規範,除各別應適用特殊原則外,三種規範類型亦有共通應適用基本原則,即量能而平等課稅原則。因此立法者若在稅法規範中限縮或背離量能原則者,必須具備與其類型及份量相當的充分正當化理由,此為司法機關據以審查特別是社會目的之稅法規範(無論是稅捐優惠或稅捐不利益)是否合憲時的重要標準,係融入比例原則思考之平等原則。以所得稅之規定為例,屬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非為所得、固有利益替代的保險給付亦非所得,因此法條規定免納所得稅,此非追求社會目的的稅捐優惠規範;反之,非固有利益替代的保險金給付免納所得稅,係屬稅捐優惠,且保險金給付全額免稅者,即屬過份的稅捐優惠,有過份背離量能課稅原則嫌疑,應改為定額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