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務行政與司法均有革命性之變革,稅法專業法官在個案中應有作為納稅人基本權保障守門人之認知,從實體面保障納稅者生存權、營業自由等基本權,從程序面確保核課與裁罰處分之作成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中納保法第5條與釋字第745號解釋均揭露客觀淨所得原則為違憲審查標準,盈虧互抵即包含其中,指出營業自由之保障,在於對確保營業生存發展與永續經營,營業所得往往具跨年度收益,事業之虧損應有權透過盈虧互抵制度扣除不具負擔能力部分之所得,客觀淨所得原則為稅法價值性基本原則,盈虧互抵係量能原則之展現,而非稅捐優惠,並無立法裁量之空間,故法律不宜限制企業不得盈虧互抵,例如現行所得稅法限制以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作為盈虧互抵之前提存有重新檢討之空間。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法官應對現行相關盈虧互抵之法律、解釋性函令重新檢視,為符合憲法意旨之解釋適用,此時毋寧為對於盈虧互抵現行法制重新檢討之重要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