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審計流程採機械式蒐證,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於2012年實施後,正式宣告風險導向審計時代來臨,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評估及因應,均應提高及保持專業懷疑,如未盡專業上應有注意,將構成提付懲戒事由。
第48號公報的頒布施行,乃我國進入「風險基礎審計」時代的重要里程碑,會計師執業的法律風險也因此大幅提升。透過本判決中之事由與敗訴原因,堪使查核人員認識會計師公會對於落實「風險導向審計查核策略」的態度,並進一步發現查核工作底稿在行政法院訴訟攻防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