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於未來能否於我國社會中有效成長及發展,與我國法制對其如何看待息息相關。原本係以營利目的為核心理念所制定的公司法,應如何配合社會企業發展為適當修正?社會企業負責人與一般公司負責人,對於企業所負義務,有何不同?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二者間的關係,又為何?請見本文分曉。
目前公司法修正草案增訂企業社會責任條款,但社會責任內涵不同於社會企業,社會責任條款無法解決社會企業現行法制問題。我國法制宜專就社會企業訂定相關法律義務與責任,並引進社會企業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