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境內的構成要件及其認定標準(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並指出該條規定在實務上容易引發爭議之處;同時借鏡德國稅法及實務運作上的具體規範,作為台灣將來在認定「實際管理處所」時的參考依據。
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規範核心要素在於企業決策「形成」之處所,其涉及企業主要經營活動之判斷、實質控制或管理者(事實上董事、影子董事及控制權股東)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