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2016年7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PEM制度,為執行前開規定,財政部分別於2017年9月22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2017年5月23日訂定發布「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本文就CFC及PEM制度進行五項專題式研討:CFC及PEM適用關係、CFC判斷標準、CFC豁免規定、CFC處分損益計算及PEM認定標準,並以釋例說明相關規定如何執行,使讀者易於理解規範,俾利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