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教授A,中年離婚。偶然在學術研討會上,認識一位女律師B,兩人進而交往。雖然A覺得和B在一起很輕鬆自在,但A教授有鑑於自己先前不愉快的結婚及離婚經驗,故始終沒有再婚打算,而B也能諒解,因此兩人在沒結婚登記下,就同居在一起。但為避免學校同事及學生非議,兩人總是對外宣稱已婚。兩人同居生活5年,生下一子。但之後感情生變,屢生齟齬。B一反常態,向A教授主張家庭生活費用給付。但除了小孩的生活費外,其他A教授一概嚴詞斷然拒絕給付。又過1年,兩人終究分手,B向A主張,必須補償自己過去數年來,辛勤照顧家務,養育兒子,無怨無悔的付出。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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