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侵害甲之發明專利,為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賠償侵害其專利權損害,經智慧財產法院作成和解筆錄,被告乙願意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嗣後僅給付50萬元,拒絕履行其他和解內容,甲持智慧財產法院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嗣經新北地方法院函新北市板橋區地政事務所,對乙坐落板橋區之所有不動產為查封登記,債務人乙以其未違反和解筆錄情事,執行法院不能僅憑債權人甲單方主張,逕行認定乙違反和解筆錄,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起訴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外,並主張該和解有無效原因,甲應返還不當得利50萬元予乙,甲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安區。試問乙提起之本案訴訟,應由何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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