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巡人員查緝私菸裝設GPS追蹤器追縱人犯,竟遭法院認定偵查手段不法並且論罪科刑,其或屬「首例」引發媒體關注、多所報導(下稱「臺灣本案判決」)。同樣地,日本司法審判對於司法警察偵辦多人共犯連續竊盜之組織犯罪,就裝設GPS追蹤器追蹤人犯之偵查手法,並未認定偵查人員該當犯罪科以刑罰,僅就偵查手段適法與否及其蒐集之相關資料證據能力多所爭辯。亦即,同一案例不同法庭前後判決見解歧異,或有認為或有違法但仍容其證據能力者,強調本案警察取得GPS情報總量並未達須保護合理隱私之程度,另認構成違法排除證據能力者,則重警察裝卸機器過程或侵入私有地且其蒐集資訊涉及隱私應保護性高之領域。2017年,日本最高法院就本項事實審法院之判決歧異,15位法官「全員一致」認為GPS偵查手法屬「新型態」強制處分,本項偵查手法「於法無據」所蒐卷證應無證據能力,要求立法機關明訂實施要件、方法、限制等等(下稱「日本最高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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