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在國家統治方式、國民人權保障方法上有許多重大改變。蓋憲法全面修正,隨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也全面修改。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基本權利),若無正當理由亦不得以訂定法律來限制或侵害。美國憲法規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則,也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條文第14 條為「No person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在日本,憲法第31條保障正當法律程序,明文規定「未依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不得科予刑罰」。「Due process oflaw」重大改變日本刑訴法的人權保障論理, 同時本項原則規範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或檢察官提起公訴1以及法官進行審判均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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