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應就不實財報所致投資人損失,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負賠償責任,不論係核閱或查核,會計師皆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只要違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會計師未被懲戒、財報亦未重編,仍可能須依該條規定賠償,惟會計師得主張僅負比例責任。
會計師面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課予的民事責任,法院實務爭點,聚焦於損害因果關係之認定,非以懲戒為必要,亦不因「查核簽證」或「核閱」而課予不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