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爆發的獵雷艦貸款弊案,發現近九成為無擔保授信,造成主辦行第一銀行與其他公股銀行發生鉅額損失。本文先從「無擔保授信」的合法性觀點出發,可發現我國銀行法對於同一關係企業之「無擔保授信」僅設有限制條件,並非違法;但在新制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的適用下,一旦「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需按「全部存續期間」提列損失,由全體員工共同承擔;而在銀行業「無擔保授信」為主業之一的生態下,本次獵雷艦貸款的壞帳案型,很難成為最後一案。
藉由個案實例,理解我國銀行法對於銀行辦理「無擔保授信」的合法餘地,但在新制IFRS 9的適用下,損失認列模式將與過去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