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業聘僱的會計人員不須經過資格認證,而大陸本須經兩個資格考試,惟大陸最近修法,刪除其中一個考試,保留一個,仍較臺灣的要求為嚴。本文探討臺灣的從寬規定,在目前會計、財稅環境下,是否適當,並做出建議。
本文可繼續關注商業會計法第5條有關公司會計人員設置與任免規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有關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刑事責任,以及會計人員免責減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