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對納稅者權益影響甚鉅,惟實務操作上,卻常透過牽連案件、檢舉案件之方式,將查核基準日提前,此種做法是否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有待探討。本文認為,除應以具體事證認定「查核基準日」外,更應考量納稅者補繳稅款之主觀意圖。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中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適用,應確認案件之查核基準日,以及牽連案件之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