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在稅捐查核與爭訟實務上所負之協力義務,尤其是說明提示義務,對於其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影響甚鉅。在納保法施行後,期待稅捐主管機關與行政法院能從「務實」的角度看待協力義務,使協力義務在事前可以被預見、合理而可達成,並將納稅義務人之成本效益納入考慮,以充分保障賦稅人權。
協力義務包括:稅籍登記、保持帳簿、憑證、稅捐申報、說明提示與到場備詢,其中說明提示義務最易引起徵納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