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各說方面,因果行為論已經走入法制史,目的行為論因為作為基礎功能的重大缺陷,也逐漸凋零。社會行為論與人格表現說雖然都招致標準太過空洞的批評,不盡完善,但整體而言其基礎、連結及分界的功能尚可。依照目前通說傾向的社會行為論,行為審查的思考順序如下(vgl. Wessels/ Beulke, AT, Rn. 100):依照上開審查順序,不是人類舉止就毋庸進一步討論,諸如造成農作毀損的颱風等自然事件、野狗咬人等動物行徑。雖然我們常在報紙上看到將某些人的舉止描述為「獸性大發」或「禽獸行徑」,不過人不論如何大發獸性,都不失其為人類行為的特質。其次,不是由人之意思所支配或可得支配的動作,也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諸如痙攣、抽搐及夢遊、昏迷或睡眠中的舉止。再者,絕對(生理)強制(vis absoluta)也屬此類,如案例4-1:跌跌撞撞案所示甲的跌撞動作,並非甲所能控制支配,故不具行為之品質,也毋庸討論該動作是否構成毀損或傷害,更不問甲是否心神喪失(責任能力屬罪責階層的問題);類似情形如因遭綑綁被迫而為絕對強制的作為(如手指被強迫扣扳機)或不作為(如眼睜睜看兒子被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