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法上,監所人權的核心議題早已超越是否承認收容人基本權利之爭論,進入到如何落實保護其權利和尊嚴之問題,而程序權利是實現實體權利不可或缺的條件,是近年來歐洲人權法院致力於鞏固的對象。在諸多會員國的內國法上,收容人對於侵害其權利之監所措施,或是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卻未受到公平審判,或是在法律上無權或在實際上無法近用救濟管道。歐洲人權法院從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公平審判權以及第十三條有效救濟權兩個條文出發,建立起保障收容人程序權利的歐洲規範。本文分別檢視收容人如何受到公約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的保護,最後作成總結並簡評我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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