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間,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現行法沒有明確規範,法院經過幾十年的實踐,也仍未提出清晰的法律解釋。組織定性不明,導致金額常常在百萬之譜的公共基金,究竟在法律上由誰擁有,依舊混沌。本文以財產獨立與資產分割的理論,探究從立法論觀點應該如何設計公寓大廈制度。本文主張,應賦予公寓大廈具有法人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該成為公寓大廈法人之成員,公共基金由公寓大廈法人擁有,管理委員會是法人的治理機關,主任委員則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共基金有超強型資產防禦與中型防衛型資產分割。主任委員在業務範圍內所致生之賠償責任,應由公共基金負擔第一線的賠償責任,並降低主任委員的歸責程度。公寓大廈法人處理的社區事務,應預設為限於共有、共用部分,不及於專有部分與住戶的私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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