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八二六號判決涉及之問題在於,中央健保署對於溯及退保之外籍勞工,可否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返還其於退保期間就醫所生之醫療費用。對於此一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輕易地予以肯定。惟此一問題之回答,以對於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係以何法律地位提供醫療服務之詳細分析為前提。本文除就各種學說分析其可能之結論,並提出本文之看法,即認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就醫之被保險人間存有醫療契約,但就超過自付額部分之醫療服務,係無償提供,就事實上所生之醫療費用則可向中央健保署請求核付費用。一般情形,已退保之被保險人就醫受領健保醫療服務,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但本案涉及溯及退保,在溯及退保期間被保險人既仍有繳交保費,應可成立事實上之保險關係,被保險人在溯及退保期間就醫,應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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