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時,原則上固應以判決為之(家事法42Ⅱ),惟此不影響其就後者係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性質,不因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為本案判決,即使該判決於確定時發生既判力。易言之,關於家事訴訟事件之本案判決,不論其係確認判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於該判決確定時,均有既判力(家事法51準用民訴法400Ⅰ),後二者另分別有形成力或執行力( 家事法186Ⅰ),而且家事法第48條第1項對於身分判決賦予對世效,原則上就家事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既判力、形成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