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日前針對刑法部分條文提出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其中除了第40條第3項(新增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之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及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新增特定重罪若造成死亡結果即排除追訴權時效之規定)這兩部分外,餘者均屬分則編的修正。其中建議新增的條文計有:一、違背保全權利命令罪(第139條第2項)、二、凌虐幼童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第286條第3項及第4項)。建議刪除的條文則有:一、業務過失致死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第276條第2項及第284條第2項)、二、性接觸傳染性病罪(第285條)。最後,調整內容的條文則有:一、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76條第1項)的法定刑、二、各罪罰金刑之數額、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第272條)、四、生母殺嬰罪的要件(第274條)、五、受囑託承諾殺人暨加工自殺罪的法定刑(第275條)、六、傷害罪及重傷害罪的法定刑(第277條與第278條)、七、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定刑(第283條)、八、凌虐幼童罪之法定刑(第286條第1項)、九、意圖營利妨害秘密罪的要件(第315條之2)、十、加重竊盜罪的法定刑(第32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