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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708 (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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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薪資所得減除必要費用課稅
作者
柯格鐘
中文摘要
甲為某大學兼任教師,獲得所任教大學發給兼任教師報酬,在申報個人年度綜所稅時,主張該等收入應為執行業務所得,同時申報減除為獲取該等收入所支付,購買教學使用之參考書及往來住所工作地點間的交通費用共計20萬元,以其減除後淨額報繳綜所稅。本件申報經該管稅捐機關認定系爭報酬為薪資所得,據以剔除超過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額度之部分,發函命甲補繳該年度的個人綜所稅。試問,此一命補繳稅款處分是否適法?
起訖頁
34-37
關鍵詞
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執業所得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兼任教師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8 (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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