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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是相對於單獨正犯而言。單獨正犯,是由行為人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的行為,即足成罪;而共同正犯,則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始能成立。不過,所謂「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究竟是共同實施一定的犯罪或者是共同實施一定的行為?換言之,所謂「共同」,究竟是指「犯罪的共同」或者是「行為的共同」,學說歷年來迭有爭議。此項爭議,運用於實際案例時,可能會有重大的差異。例如,甲、乙二人商量殺丙,各刺丙一刀,而將丙殺死,就此情形,無論是共同實施一定的犯罪或者是共同實施一定的行為,在結論上並無差別。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商量各刺丙一刀,甲是以殺人意思,乙是以傷害意思實施時,如將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解為共同實施一定的犯罪,因甲所成立的是殺人罪,乙所成立的是傷害罪,甲、乙二人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反之,如將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解為共同實施一定的行為,因甲、乙二人均有實施以刀刺丙的行為,則甲、乙二人仍得成立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