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開始第二審訴訟程序,形式上雖為第一審程序終結後之另一新程序,而實際上訴訟之全部卻仍在發展之中。因而第二審程序究竟是應著重其第二次的事實審理功能,或是著重於審查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內容及訴訟程序是否有瑕疵,遂影響第二審上訴結構之設計。有關第二審上訴結構由來有三種不同制度,其一為事後審制,即第二審法院只審查第一審既存之訴訟資料,以判斷第一審判決之當否。其二為覆審制,即第二審法院不問第一審判決如何,應作為新事件更新審判之。其三為續審制,即第二審法院乃續行第一審之言詞辯論,並許當事人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以為訴訟資料之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