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走向已擺脫二十世紀前葉所採抄襲性繼受之模式,而改向於更加本土化,以因應我國社會獨特之時代需求。同時於其橫亙二十年之長期修法期間,我國民事程序法學亦已呈現理論進展上之獨創性,而有自母法國斷奶化之新容貌,此等新創理論亦多成為修法之理論支柱或前導理論。本文擬從程序保障論之觀點,解說新法之規定內容。此係鑑於,在我國,程序保障論已然全面性成為指引處理民事訴訟法上諸個別問題之上位概念、前導法理,是與向來持以面對問題之思考方式大有所異。並且,相較於德、日等國之理論狀況,我國之程序保障論頗具獨特性,其係兼含有關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關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程序保障等兩面意義,而不只談論有關追求發現真實的程序保障。甚至,晚近於重視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時,視野亦已擴展於強調事後的程序保障對賦予程序參與機會之重要性4。惟囿於篇幅,本文探討範圍主要以民事訴訟法總則編之修正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