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之全部,計有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三編上訴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第五編再審程序、第六編督促程序、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及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九編。此次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民事訴訟法草案,除擬將其中第九編與其他家事非訴事件另行合併制定家事事件法外,係自第一編至第八編作全面之修正,鉅細靡遺。案經立法院審議,略有增損,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二月七日公布。其中關於宣告假執行之規定,修正後之新法與舊法歧異之處甚多,適用之結果自不相同。爰依新法與舊法不同及相異並存之情形,分別說明如何適用修正後之各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