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 105年2月6日發生芮氏規模6.4之美濃地震,罹難者中,三分之一為未滿12歲之兒童。縱罹難兒童之父母曾為其投保, 惟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此致以未滿15歲之罹難者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受益人,無法請求保險金,僅得請求退還保費。有立委乃質疑,該條立法目的原為避免父母為兒童投保後,引發詐領保險金之「道德風險」案件,然此亦導致因遭遇天災死亡、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而無法支領死亡給付之憾事, 並提案修法,針對天然災害所致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死亡,應給付死亡保險金,並建議溯及至105年1月生效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