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己決定」一語雖然未見明列於我國現行憲法的條文當中,但是如果是從作為憲法人權保障體系之總則性、補充性規範的第二二條脈絡上搜尋,則可以確認此一項權利似有若無地內蘊於或外展於所謂「概括基本權」之中。惟若就廣義上來說,自己決定的意義,在於個人在不妨礙他人的範圍內,自己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及行動,乃是為個人「人格自律」(personal autonomy)的原則,並且也是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之一。因此,關於自己的私事,在憲法第二二條的射程上,乃包含個人不受公權力的干涉,而得以自己決定及行動的抽象性權利。進一步地說,憲法第二章上所列舉之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個別自由權,則是此一抽象性權利的具體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