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關航空器失事的賠償問題,國際間曾訂有已生效的一九二九年華沙公約及其議定書,也有尚未生效的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統一國際航空運送若干規則之公約(與華沙公約同名,均為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而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亦非一致,如何依法決定其準據法之問題頗值得注意。本例中甲主張我國法院應適用華沙公約,為丙所反對,我國法院判斷應否直接適用華沙公約之問題前,宜先澄清下列二個問題:一、該公約是否對我國生效?我國法院應否受其拘束?二、本案的準據法應為何國法律?如為外國法,該公約是否因對該外國生效,並成為該外國法律之一部分,而應由我國法院以該外國法律之地位予以適用?為方便了解,以下謹逐點說明上述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