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廣告係屬「言論」的一種形態,謂之「商業言論」,受到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同時也是工作權遂行的方式,且由於廣告可能促進的商業形象及其信譽,為企業體本身帶來「經濟上交換價值」,此亦涉及財產權的行使,故商業廣告是個言論自由、工作權與財產權競合的基本權。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即稱:「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亦即,商業廣告基本上是一種自由,國家雖得予以限制,且可予較嚴格的限制,但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