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各種財政收入中,以權力手段無償獲取的稅課收入,無論在量與質上均居於最主要之地位,乃是租稅國家的常態與理想,除此之外的非稅公課,因其權力行政的性質,歷來亦廣受重視。惟除了以上的強制性收入之外,自由性收入在公財政收入中,尤其是公營事業的盈餘收入,因國家型態之不同,時而亦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章第八節定為「營業盈餘……及其他收入」,以公營事業之盈餘收入為財政收入之常態,若再徵之公營事業預算(即附屬單位預算之營業基金部分)在我國財政規模中所佔比例之高1,則公營事業盈餘收入的重要性更是無庸置疑。惟在此須強調者,公營事業盈餘收入縱令在我國長期存在,並有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但此屬實然面之現象,既不足在應然面上正當化其存在,在財政收入面上亦不應因此改變其與稅課(乃至非稅公課)收入之主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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