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再抗告人X主張:兩造為夫妻,均為美國人,相對人Y於臺北市有經常居所。因Y與訴外人A通姦,將無法自理生活之伊遺棄於美國,並將夫妻財產至少九十六萬五千美元移轉至我國,屬隱匿財產之行為。伊已向美國喬治亞州GWINNET郡高等法院(下稱「美國法院」)提起離婚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待勝訴即應在我國進行強制執行,堪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Y之財產在新臺幣三千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經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由臺北地院以一○三年度執事聲字第二六○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後,再抗告人X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一○三年度家抗字第七一號民事裁定),仍遭抗告駁回。X再抗告至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