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以台北聽障奧運體育場為對象,探討體育場設施構造防火性能設計。本案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防火時效之規定,主要基於觀眾席屬於開放式設計,發生火災時煙層由於無法蓄積,因此煙層對於結構防火時效與人員避難安全的影響極微。因此,透過火災工學量化的評估工具,進一步驗證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其結果顯示各情境中各測點位置均低於最高溫550℃、平均溫500℃之溫度限制基準(CNS 12514之標準),且輻射熱亦低於可引燃木材之10kW/㎡,加上該構架仍施做半小時防火被覆之條件下,因此該屋頂鋼構架無崩塌之疑慮。最後期望藉此推廣性能設計的應用手法,並作為後續類似案例之參考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