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制度在我國伴隨地方自治之發展而成長,其賡續進步之成果亦屬有目共睹。然而,諸如稅源分立制度下輔以稅收分成之方式,一方面造成中央與地方間財政能力差距過大,脫離「權、錢相應」的理想模式,復又造成城鄉間財源豐瘠不一,貧富懸殊之效果。而具有補偏救弊之重要功能的財政調整制度,不論統籌分配稅款抑或補助金,其法制化進程雖屬日進月步,然不可否認者,其公正性、透明性仍未臻理想,而有持續改進之空間。至於支出劃分之不夠精確,其與權限劃分脫鉤處理之繆誤,亦不宜輕易看過。凡此種種,均宜在明確化國家目標、社會圖像、以及地方自治定位的前提下,以財政收支劃分理論為基礎,持續謀求改進。吾人在此願更盡一言者,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均僅為保障並提升國民人權水準之必要手段,其存在本身並非目的。財劃法之設計自應在此認識下為之,於國家與地方財政權之間,妥適謀求事理之平,庶免權錢劃分輕重失衡,危及人權保障之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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