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假扮社工,智逮毒販」的新聞引發社工界的反彈與媒體輿論的仗義抨擊。不過相關評論常常混淆問題性質,隨便牽拖警察誘人於罪,無助於偵查機關形成適當的搜索規則。由於警察實際進行搜索行為之前,已向嫌犯宣告真實身分,並出示搜索票,警察假扮社工騙門的爭議重點毋寧在於警察敲門要求被告開門時,是否就必須宣告真實身分並告知前來的目的,以及倘若敲門告知會導致偵查目的不能達成,警察得否喬裝他人騙門,社工騙門是否是個可能的選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住家搜索之進行方式規定並不清楚,相當程度留下警察濫權的空間。法院因此應秉持強制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的立場,參酌美國敲門法則,除非有緊急狀況,警察不得以破門或喬裝騙門的方式進入搜索地點。警察喬裝社工將會傷害弱勢家庭對於社工的信任,影響社工任務的達成,除非涉及重大犯罪,警察不應喬裝成社工騙門。本案中,社工緝毒是否應被允許,取決於所搜索對象的犯罪情節重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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