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在美國控告日本所成立的WTO爭端解決小組之請求中,美國僅指出日本所制定的「獎勵金法」(Premiums Law)及依照「反獨占法」(Antimonopoly Law)所採取派遣員工之措施違反WTO相關協定。不過美國於首次書面意見書(first submission)中,提到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發布的第5號及第1號「通知」(Notification)。第5號通知乃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照「獎勵金法」第3條所公布;「獎勵金法」第3條授權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發布通知,以防止企業從事不當獎勵來吸引顧客。第1號通知仍依據「反獨占法」第6條所發布,該第6條規範日本企業和國外公司簽訂契約時須通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若干情況。日本主張第5號通知及第1號通知並非成立爭解決小組之請求所提及之措施,因此對小組提出「訴前異議權」(Preliminary Objection),要求小組不得審查這兩項通知。試問小組可否同意該訴前異議權?問題二:韓國對在韓國生產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之企業給予補貼,該產品因此遭受日本課徵平衡稅。韓國在成立的爭端解決小組之請求裏主張由於日本對接受補貼的企業之獲利估算有誤,因此平衡稅的課徵違反WTO補貼暨平衡稅協定(下稱「SCM協定」)第14條之規定。另外,韓國主張日本在對記憶體課徵平衡稅時,並未進行完整全面性的調查,因此平衡稅之課徵違反SCM協定第11及12條。在小組審查進行中,美國於首次書面意見書裏,清楚闡明日本之措施乃違反SCM協定第11條第2項、第3項及第12條第5項。日本主張美國在成立的爭端解決小組之請求裏提供控訴之法律摘要,不足以使問題得以明確呈現,因此對小組提出訴前異議權,要求小組不得審查平衡稅的課徵違反SCM協定第14、11及12條。試問小組可否同意該訴前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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