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會期結束前,快速地通過了支付命令之修法,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五一四及五二一條,並於一○四年七月一日經總統公布生效。修正內容主要是在第五一一條第二項增訂:「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並配合第五二一條支付命令既判力廢止改為僅賦予執行力之規定,而於第五一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定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而聯結支付命令制度最關鍵效力的第五二一條則修正為:「(第一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二項)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