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四年)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二○○○年)以後,開始啟動全面性之公私合作,共同興建暨營造公共設施,近二十年的實踐成果顯示,官商迄今對此制度的認知相當分歧,包含政府零出資;廠商期盼政府大力支持配合,克服諸多融資及法令障礙風險義務歸屬,政府卻常坐視不管;一旦發生營建或興建困境,政府主辦機關動不動即祭出解約或強制接管脅迫民間機構就範。最典型且目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即有臺灣高鐵案、臺北市柯文哲市長調查之五大BOT案(Build, Operation, Transfer, BOT)。實施快滿二十年的BOT公私合作制度,此時若以個別案例出發,由實踐中檢驗制度的合理性及妥當性,不僅甚有必要,甚至於可說是迫在燃眉之急,因為如果是因為制度設計之偏差,而非人謀不臧的因素,至臺灣BOT制度難以為繼的話,則修改或增補制度,以符合現實,似屬決策中唯一的選項。合理之制度設計應該有足夠之經濟誘因,使民間機構願意與官方共同合作,完成行政任務,造福並履行人民對公共設施使用之需求,也是BOT的主要立法精髓。但是,如果公私合作風險過高,廠商又無合理利潤可圖,尚奢求民間機構與政府共同攜手合作,完成法定公共義務,豈非緣木求魚?釜底抽薪之計,似應由現行法律制度加以全面檢討,再由案例及判決所發現之個別現狀制度性問題,回饋制度面的調整,是本論文主要之討論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