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為訴外人A公司之法定代理人,A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任要保人,以被告為被保險人,向B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期,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每年須繳保費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五元,另加保「重大疾病終身保險附約」,二十年期,保險金額一百五十萬元,每年須繳保費二萬七千五百四十元。惟上開保險契約,因A公司未繳納保費而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停效,嗣被告及A公司於一○一年五月八日申請復效,並變更被告為要保人,上開保險契約因積欠之保費繳清而於同年月十五日復效。而被告於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檢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其於同年月十五日罹患攝護腺惡性腫瘤為由,申請重大疾病保險理賠,原告於同年八月十四日將保險金一百五十萬元匯入被告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