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台○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公司」)董事長周○芬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未經董事會決議,將台○公司持有之正○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三百九十萬股,以每股新臺幣三二.四元之價格,出售予被上訴人股東之一、亦由周○芬擔任董事長之訴外人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公司之董事會並於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決議通過追認系爭交易。上訴人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均為台○公司之股東,其認為系爭交易造成台○公司受有約二千八百十五萬八千元之損害,於一○一年二月七日,依公司法第二一四條之規定,請求監察人為被上訴人對周○芬提起訴訟,監察人並未提起訴訟,遂以自己名義為台○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